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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通辽市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标准的通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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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风险等级调整要求全面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内防指电〔〕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通辽市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标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把“严防输入”作为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全面排查湖北、境外来通返通人员,严格健康监测和信息登记,做到湖北、境外来通返通人员管理服务全覆盖。二、在严密做好第一项的基础上,将测温作为市场主体恢复生产经营的主要标准。如体温正常,只测温不登记;如员工或顾客体温异常,必须如实登记并向属地报告。除测体温外,各地各部门不得增设任何其他复工复产前置约束条件。三、各旗县市区、开发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宣传贯彻好《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8号)中发布的15项疫情防控技术方案。将购置防护物资、消杀用品,养成勤通风、勤洗手等良好卫生习惯作为市场主体复工复产的工作提醒,而非强制要求。四、全面推行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居民电子健康卡(码)”,持有绿色“健康码”人员体温检测正常后可直接上岗(湖北省除外)。各地、各部门不得增加限制区域和限制措施,不得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不得阻止证件齐全的服务业从业人员进入社区提供服务。五、个人防护要求参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发布的《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见附件)。六、此通告及三色健康码申领途径由宣传部门通过媒体进行公开发布。附件: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

年3月20日

关于印发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发〔〕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根据当前防控形势和全面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需要,我们组织编制了《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本指引从普通公众、特定场所人员、重点人员以及职业暴露人员进行分类,并对不同场景下戴口罩提出科学建议。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年3月17日

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

科学戴口罩,对于新冠肺炎、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具有预防作用,既保护自己,又有益于公众健康。目前,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下,为引导公众科学戴口罩,有效防控疫情,保护公众健康,特提出以下指引。??一、普通公众

(一)居家、户外,无人员聚集、通风良好。

防护建议:不戴口罩。

(二)处于人员密集场所,如办公、购物、餐厅、会议室、车间等;或乘坐厢式电梯、公共交通工具等。

防护建议:在中、低风险地区,应随身备用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在与其他人近距离接触(小于等于1米)时戴口罩。在高风险地区,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三)对于咳嗽或打喷嚏等感冒症状者。

防护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四)对于与居家隔离、出院康复人员共同生活的人员。

防护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二、特定场所人员

(一)医院、汽车站、火车站、地铁站、机场、超市、餐馆、公共交通工具以及社区和单位进出口等场所。

防护建议:在中、低风险地区,工作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在高风险地区,工作人员戴医用外科口罩或符合KN95/N95及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

(二)在监狱、养老院、福利院、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以及学校的教室、工地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

防护建议:在中、低风险地区,日常应随身备用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在人员聚集或与其他人近距离接触(小于等于1米)时戴口罩。在高风险地区,工作人员戴医用外科口罩或符合KN95/N95及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其他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三、重点人员

新型冠状病*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新型冠状病*肺炎密切接触者;入境人员(从入境开始到隔离结束)。

防护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或无呼气阀符合KN95/N95及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

四、职业暴露人员

(一)普通门诊、病房等医务人员;低风险地区医疗机构急诊医务人员;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的行*管理人员、警察、保安、保洁等。

防护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

(二)在新型冠状病*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患者的病房、ICU工作的人员;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的医务人员;中、高风险地区医疗机构急诊科的医务人员;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环境消*人员;转运确诊和疑似病例人员。

防护建议:戴医用防护口罩。

(三)从事呼吸道标本采集的操作人员;进行新型冠状病*肺炎患者气管切开、气管插管、气管镜检查、吸痰、心肺复苏操作,或肺移植手术、病理解剖的工作人员。

防护建议:头罩式(或全面型)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防护器,或半面型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防护器加戴护目镜或全面屏;两种呼吸防护器均需选用P防颗粒物过滤元件,过滤元件不可重复使用,防护器具消*后使用。

五、使用注意事项

(一)呼吸防护用品包括口罩和面具,佩戴前、脱除后应洗手。

(二)佩戴口罩时注意正反和上下,口罩应遮盖口鼻,调整鼻夹至贴合面部。

(三)佩戴过程中避免用手触摸口罩内外侧,应通过摘取两端线绳脱去口罩。

(四)佩戴多个口罩不能有效增加防护效果,反而增加呼吸阻力,并可能破坏密合性。

(五)各种对口罩的清洗、消*等措施均无证据证明其有效性。

(六)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和医用外科口罩均为限次使用,累计使用不超过8小时。职业暴露人员使用口罩不超过4小时,不可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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